5個月結2次婚!北市男娶陸配又回頭登記前妻 被移民署抓包下場曝

▲北市男先娶陸配又回頭登記前妻,遭移民署抓包涉重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周姓男子與大陸女子登記結婚,不到5個月後,竟回臺在大同戶政事務所,與不知情前妻再次辦理結婚登記,一人同時存在兩段婚姻。周男事後申請陸妻來臺團聚遭移民署抓包移送,士林地檢署認其涉重婚罪,考量其無前科、坦承犯行並撤銷婚姻,予以緩起訴,命繳3萬元。

周男於2019年6月20日,先在中國重慶市民政局,與1名大陸籍女子完成結婚登記,雙方以夫妻名義交往、生活,並留有多張交往、結婚及生子等照片紀錄。孰料,僅隔不到5個月,周男於同年11月7日返臺後,竟在婚姻仍合法存續的情況下,前往北市大同戶政事務所,與一名對其婚姻狀況毫不知情的前妻再次辦理結婚登記。

周男之後向移民署申請,欲讓大陸籍妻子來臺團聚,移民署在審查兩岸婚姻及戶政資料時,發現其婚姻紀錄出現異常,進一步比對後確認周男疑似重複結婚,隨即將全案移送檢方偵辦。

偵查期間,周男坦承犯行,承認自己在前段婚姻尚未合法消滅前,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其臺籍妻也到庭作證,檢察官並就周男與陸妻交往、結婚及育有子女等相關照片與資料,認定與周男自白內容相符,足認其犯行明確。

檢方指出,依刑法第237條規定,只要前一段婚姻仍然有效,再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即構成重婚罪,無論是否實際同居、是否出於惡意,均不影響犯罪成立。

不過,檢察官審酌周男並無前科,犯案屬一時失慮,案發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臺灣籍前妻完成撤銷婚姻登記,實際消弭重婚狀態,認其經歷偵查程序後應已有所警惕,依刑法第57條量刑情狀,對周男予以緩起訴。

檢察官也命周男須於緩起訴確定之日起,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若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或未履行附帶條件,仍可能遭撤銷緩起訴並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