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把國道當賽車場 併排飆車140至200公里還放煙火 下場慘了
彰化縣吳姓男子、陳姓男子與友人許男、葉男去年9月某日凌晨2點多駕車行駛於國道3號臺中路段時,以時速140公里至200公里超速並排行駛飆車,行駛中還打開天窗放煙火,彰化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等罪嫌將4人判處6月到2月不等徒刑。
判決書指出,沒有駕照的吳男去年9月某日凌晨 開車載許男與陳男在彰化會合後,先把2車車牌卸除,並以膠帶將後擋風玻璃貼上「XX」記號遮掩,再前往南投縣埔里鎮參加車聚活動後,再與葉男在臺中烏日交流道附近會合,續攤到國道飆車。
吳男、陳男、葉男凌晨2點多駕車在國道3號北向臺中烏日至龍井路段以時速140公里至200公里不等速度並排佔據車道、並排直線加速等方式飆車,還打開天窗讓許男手持煙火施放。
法官認爲,4人這種在國道高速並排飆車行爲隨時可能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危及其他用路車輛及駕駛人生命安全,且許男在國道上燃放煙火,不僅產生火星及巨大聲音,更造成大量煙霧瀰漫,足以阻礙周遭車輛駕駛人視線,震懾往來人車,迫使往來人車閃躲、停滯、逃離加速通過,顯然已妨害公衆往來安全。
而吳男與陳男因卸下車牌,且未安裝eTag感應條,導致國道ETC系統無法判讀車輛行經費用,兩車因此未繳277元、191元通行處理費,涉及詐欺得利罪。法官依公共危險及詐欺得利罪將吳男、陳男判刑6月,葉男判刑5月,許男判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
4名男子把國道當賽車場,彰化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等罪嫌將4人判處6月到2月不等徒刑。記者林宛諭/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