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萬變9.3萬!違健保法扣費義務遭裁3倍罰鍰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2017年分別發給3名工人59萬、63萬、39萬元薪資,屬全民健康保險法「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計收補充保險費,由陳給付時扣取,並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3萬1千元,因陳未繳,遭裁處3倍罰鍰。陳申請審議、提訴願和行政訴訟都遭駁,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判健保法第85條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認爲,以應扣繳的補充保險費金額爲計算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規定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依判決意旨辦理。
這是憲法法庭今年作出的第二號判決。憲法法庭因在野立委前年修正憲法訴訟法停擺,憲法法庭去年12月19日排除拒絕評議的3名大法官,5名大法官判修正案違憲。憲法法庭今天的判決,仍由謝銘洋等5名大法官評議,認爲組成不合法的3名大法官仍缺席。
陳冠均2017年分別給付黃姓、張姓、簡姓工人59萬5663元、63萬6226元及39萬1156元,因爲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陳冠均)給薪時扣取,並於給付日次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陳未繳。健保署2019年查覈時發現,依健保法第31條第2項通知陳繳納3萬1千元(補充保險費費率爲1.91%),但陳到了該年9月15日寬限期仍未繳納,健保署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裁處陳3倍、9萬3千元罰鍰。
因每日給薪,陳聲稱無從先行扣取補充保險費,就算他有意願先行墊繳,但這3人都已離職、不易追償,且不論情節輕重「一律罰3倍」不符比例原則。
陳主張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補充保費辦法第4條第1項及健保法第85條均違反憲法第15條 「財產權」、第23條基本權利保障及憲法第153條「保護勞工政策」,應違憲。
因健保法規定「扣費義務人」若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給行政機關,陳認爲這是在「剝奪該筆自身金錢所有權」,且在一定要件下,還必須負起「繳納所得稅款的責任」,他認爲侵害財產權。
憲法法庭今天的審查客體爲健保法第85條「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憲法法庭就「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作出今年第2號判決。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