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報警23次 婦告鄰太吵敗訴
陳姓婦人不滿樓上鄰居經常製造重物落地、撞擊、踱步及洗澡水聲,噪音影響作息與睡眠,二年報警達廿三次仍無解,自行在住處錄影蒐證,控易姓鄰居擾鄰,提排除侵害訴訟、求償一百萬元。新北地院勘驗,認爲聲響傳送路徑非僅有上下垂直一途,且集合式大樓每層有三戶,無法證明噪音來自正上方,駁回告訴。
住在六樓的陳姓婦人認爲七樓鄰居經常製造噪音,嚴重干擾她們生活,自二○二二年一月起至二○二四年三月,共報警廿三次,其中曾一個月內報警五、六次,醫院診斷她患有適應障礙症、失眠症或急性壓力症候羣等身心病症。她身心俱疲,除提告求償,也請求禁止樓上鄰居在屋內製造噪音或其他擾鄰行爲。
易姓鄰居反駁製造噪音,並指陳婦所提的錄音檔是她自行在住處攝錄,不能舉證聲音確實是樓上所製造、且達一般人所不能容忍的程度。
新北地院到場勘查,確認陳婦的住處爲八層集合式住宅大樓社區,每層均有三戶,在七樓房屋內朝樓地板丟擲物品,雖然六樓房屋確能聽到聲響,但因聲響傳送路徑不僅有上下垂直路徑,也可能是東西橫向,且經建築結構體傳導後,聲音共振(放大)與聲音迷向(錯覺)情形更加顯著,無法排除建築結構體傳導的聲響因共振與迷向效應致生錯覺。
法官認爲陳婦提供的錄音檔,僅能證明是在六樓住處內有聽聞聲響,但無從認定聲響是來自正上方七樓或易姓一家人所製造,遑論聲響極有可能是建築共振效應放大後的聲響。因無法還原原始聲響是否已達生活所不能容忍程度,新北地院判陳婦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