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中生大年初一放沖天炮釀火燒車 父母被判連帶賠償60萬
今年大年初一晚,3名國中生在基隆市正濱漁港邊施放沖天炮,釀成2輛汽車火燒車,燒剩骨架,國中生否認往汽車方向施放,但法官認爲,依監視器及相關跡證,施放的炮竹落汽車擋風玻璃前導水槽而引發火災,延燒2車。由於其中一名車主向2少年求償60萬元,因此判少年及其父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60萬元。
這起火燒車發生在今年1月29日晚間9時許,即農曆大年初一晚間,當時各地燃放鞭炮、沖天炮聲不絕於耳,消防局接獲報案有社寮里民活動中心旁有火燒車,到場時見已燒成火球,射水滅火後,前後相連2汽車燒燬嚴重,其中一名車主見愛車燒燬難以回覆,認爲少年施放沖天炮,對2名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告求償72萬元。
少年在警訊時表示,並沒有挑選特定目標,將沖天炮水平放置於小平臺,用打火機點燃沖天炮,有的會往空中飛。被告方律師抗辯指,少年確有共同燃放炮竹,但是朝着海洋方向擺放炮竹,並未朝汽車方向施放,非他們的炮竹火源引發火警,且火災鑑定意見書僅記載燃放炮竹導致車輛起火可能性較大,無法直接認定汽車遭燒燬與施放炮竹的因果關係。且汽車停放區域有豎立禁止停車立牌,就損害發生也有過失,汽車非新車應算折舊。
法官審理指出,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及採證,後車駕駛側擋風玻璃前方導水槽冒出火花爲起火處,當時車子爲靜止熄火狀態,亦無短路、燒斷等異常情形,調查人員清理起火處未發現有菸蒂棄置,排除後車因機械設備、車輛電氣、菸蒂、人爲縱火等因素而起火。
法官比對時間釐清是否沖天炮引發火燒車,經查當天晚上9時22分33秒,少年於起火車輛附近施放的炮竹往起火車輛方向飛行,9時22分35秒炮竹飛行後掉落後車擋風玻璃駕駛側前方導水槽,隨即冒出火花,9時22分54秒後車車頭火勢延燒前車,即原告的汽車車尾。消防鑑定研判燃放炮竹引起火災的可能性較大。
法官表示,原告即使將汽車停放在禁止停車區域,所受損害,並非因違規停車而受損。法院認定,因施放的炮竹往汽車方向飛行,掉落擋風玻璃前導水槽而引發火災,延燒2車,判決2少年及其父母共6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陳姓車主60萬元。
今年大年初一晚,3名國中生在基隆市施放沖天炮,釀成2輛汽車火燒車,燒剩骨架。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