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天收28張「騎樓違停」罰單!他一審爽撤銷 二審1原因逆轉全得繳

南投男騎樓違停小貨車,26天遭開28張罰單。(示意圖/資料照)

南投縣埔里鎮一名男子阿強(化名),因停放小貨車在自家騎樓遭檢舉,警方以影響行人通行爲由,26天內開出28張違停罰單。阿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成功撤銷27張罰單;監理所再提出上訴,二審則認定騎樓屬「人行道」,不因民衆使用情形改變,故駁回原判決,阿強仍得繳納28張罰單。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阿強習慣將小貨車停在自家騎樓,引起鄰居不滿進行多次檢舉,警方在去(2024)年9月22日至10月17日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對其開出高達28張罰單,1張爲車輛停放在騎樓外門口,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其餘27張均是在騎樓違規停車,影響行人通行,共計2萬5200元。

阿強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因住處位在921震央,住戶災後皆會在騎樓處建構牆面、封閉通行,用以結構補強,並把騎樓用來停車,故騎樓已不具公衆通行的用途,請求撤銷罰單。

法院一審認爲,阿強住家的騎樓已被鄰居增建牆面阻隔,已無法提供衆人通行使用,失去道交條例第3條第3款定義的「人行道」功能,故阿強的停車行爲,於客觀上並無妨礙公衆通行,故除了1張停在騎樓外的罰單,其他27張均予以撤銷。

臺中區監理所不服提起上訴。法官二審認爲,騎樓專供行人通行,屬道路中的人行道,行爲人若違規佔用騎樓停車或設置障礙物,應及時停止佔用、消除障礙,且負罰鍰的行政責任;故騎樓廊道若倍數個住戶分別佔用,妨礙公衆通行,無論違規行爲發生的順序,皆須各自負其行政法上的責任。

增建牆面爲先發生的違規行爲,可無論佔用狀況是否消除,均不影響騎樓地人行道性質,也無法讓後續的違停行爲具法律正當性。法官二審廢棄撤銷27張罰單的判決,駁回阿強一審的訴訟,仍須繳納所有罰單。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