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萬元重罰!防遊蕩動物聚集 自然保護區禁餵食

農業部於9日公告,預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管理法部分條例,明定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不可有餵食行爲,違者依法處1000至25萬元罰鍰。(本報系資料照)

民衆餵食遊蕩動物雖出於善意,但也遭許多人詬病「造成環境髒亂、動物聚集傷人」等,但礙於法規未有規範,因此遲遲無法透過法律限制民衆的餵食行爲,不過,農業部於9日公告,預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管理法部分條例,明定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不可有餵食行爲,違者依法處1000至25萬元罰鍰。

據悉,探討遊蕩動物議題時,「能否進行餵食」一直都是民衆關注重點,同時也是動保、野保團體爭論的關鍵,動保團體認爲,餵食並非孳生遊蕩動物主因,反倒有助於捕捉、絕育,倘若全面禁喂,不只無助解決問題,還有虐待動物疑慮;野保團體則指出,數據已顯示固定餵食點周邊,遊蕩動物密度較高,不僅加劇跨物種疾病的交叉感染,也使人與動物之間的衝突更爲頻繁。

在正反團體間的意見分歧、社會共識無法凝聚的現況下,全面禁餵養法規遲遲無法擬定,現行制定僅規範「生態敏感區禁餵食」,不過,農業部林保署在9日正式公告「預計修正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主旨皆爲禁止民衆於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餵食動物。林保署說明,修法考量在於維護區域內之生態完整性,避免因人爲、任意之餵食行爲導致遊蕩動物羣聚,並造成野生動物覓食行爲改變及破壞生態平衡等情形。

林保署迴應「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兩項法規將於12月23日預告期滿;另12月11日將預告「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8條修正草案,預告14天,將於12月25日預告期滿。若無反對意見,簽報農業部同意後,3項法規最快可於114年底前正式公告施行,此外,已修訂各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劃書,並透過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及自然保護區許可時,要求申請人禁止於保護區餵食,且於全國設立111處牌志進行宣導。

林保署強調,法規上路後,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餵食動物,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處5萬元至25萬元罰鍰。於自然保護區內餵食動物,可依森林法第56-3條,處1000元至6萬元罰鍰。於自然保留區內餵食動物,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8條,處新3萬元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