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報稅/外僑申報綜所稅 三個關鍵

5月報稅季來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申報綜所稅,可掌握三大關鍵,包括「183天居留門檻」、「90天課稅差異」及「居留天數變動須重算稅額」,將直接影響是否申報及稅負計算方式。

臺北國稅局表示,同一課稅年度(也就是從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居留未滿183天者,屬於非居住者,而滿183天者,則爲居住者。

其中,若居留未超過90天,外僑在臺取得所得屬於扣繳範圍,會由給付人依規定扣繳稅款,原則上無須再辦理申報;若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則須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納稅。

若在臺居留超過90天但未滿183天,國稅局說明,來自中華民國境內的各類所得,仍由給付人依法扣繳;但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包括因在臺提供勞務而自境外僱主取得的報酬,則須在離境前申報納稅。

也就是說,即使薪資由境外僱主支付,只要是在臺提供勞務且居留超過90天,仍可能被認定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納入課稅範圍。

至於居留滿183天的外僑,則被視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須就該年度在臺取得的各類所得,以及因在臺提供勞務而自境外僱主取得的報酬,一併計入所得總額,並在扣除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依累進稅率計算並申報綜所稅。

此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範圍相當廣泛,除薪資報酬外,還包括股利、利息、租金、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競賽獎金、退休金等,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原則上都屬課稅範圍。

國稅局還說,外僑在臺居留日數,是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或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爲準,採「始日不計、末日計」方式,若一年內多次進出境,須累計計算。

要特別注意的是,若外僑原本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未滿183天,已依非居住者規定繳納稅款並離境,但後續又再入境並累計居留滿183天,則須改按居住者身分重新計算該年度應納稅額,先前已繳稅款可辦理退抵,居留天數的變動,可能影響整年度課稅方式與稅額計算,外僑應留意自身居留情形,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