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鐘6張罰單!連過多個路口算多次違規 判決結果曝光
1分鐘6張罰單!連過多個路口算多次違規,判決結果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計程車司機小軒(化名)因行駛多車道道路未依規定駕車,短短1分鐘內連續遭民衆檢舉6次、共開出6張罰單,每張600元,合計3600元。小軒不滿認爲檢舉行爲過於密集,質疑「不該1分鐘內連開6張罰單」,提起行政訴訟力拚翻案。但法院審理後認定,每次違規均已行經不同路口,因此,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今(2025)年3月21日下午1時33分至34分,小軒駕駛營業小客車,沿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一路直行,先後經過五甲一路255巷、長樂街、長安街、光華東路、松江街及長明街等多處路口。由於該路段劃設有清楚的快慢車道分隔線,小軒卻未因起駛、轉彎或準備停車而行駛慢車道,遭民衆檢舉後,警方依法逕行舉發。
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針對6次違規行爲分別裁處600元罰鍰,共計6張裁決書。小軒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僅是行駛在慢車道,且檢舉人不應在不到1分鐘內連續檢舉,造成「一行爲被重複處罰」,請求撤銷所有裁罰。
不過法院審理後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確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的道路上,除非起駛、轉彎或準備停車,否則不得行駛慢車道。經勘驗採證影片可見,小軒車輛一路直行慢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也未有轉彎或停車行爲,顯已違反規定,且對於「行駛於慢車道」一事,小軒本身亦不爭執。
至於是否構成「連續舉發不當」,法院說明,依現行法規與實務見解,只要違規行爲已「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即屬不同違規行爲,即便時間未超過6分鐘,仍可分別舉發處罰。本案中,小軒行駛途中接連通過多個路口,已符合「數行爲」的認定要件,警方依序舉發並無違誤。
法院也指出,民衆檢舉制度立法目的在於彌補警力不足,其證據效力與警方逕行舉發並無不同,檢舉人依法提出檢舉,主管機關依法裁罰,程序並無瑕疵。
綜合判斷後,法院認定,交通局依裁罰基準表,針對6次違規各裁處600元,並無裁量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情形,所以,判決駁回之訴小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