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萬就賣臺」 退役中校樓文卿由同袍牽線當共諜...減刑原因曝光

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上校參謀官葛季賢、前中校教官樓文卿,遭控於服役期間被大陸解放軍上尉鎮小江吸收,蒐集我戰機操演等資訊,兩人遭訴,葛確定無罪,但樓纏訟中。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今依海空軍刑法「助敵罪」判樓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沒收4千元美金(約臺幣12萬5138元)與5萬元臺幣。

更三審認爲樓文卿畢業自中華民國空軍官校,持續擔任教官,並升至中校,受中華民國空軍栽培,應知保密防諜爲軍人最基本常識,對於因飛行任務所配發文書應盡職務上保管之責,竟受中共間諜利誘,提供不得供第三人閱覽的空軍文件,違反職務幫助間諜從事活動,並收取對價報酬,損害國軍品操與形象。

樓文卿2009年7月至2015年間任職空軍中校教官,期間受退役的空軍中校、共諜劉其儒引介,至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提供「未覈定爲機密」的空軍內部文書,幫助劉從事間諜活動,並獲取報酬。

高院更三審依卷內事證,認定被告樓文卿確實有這些犯行,他在審理中否認犯罪並不可採,認定他犯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後段「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同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爲收受賄賂」罪。

樓因基於單一犯罪行爲,犯了數罪,因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合議庭依較重的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處斷。

更三審考量樓文卿提供的軍中內部文書「參考價值較低」,且收取的金額不高,情節尚屬輕微,因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減輕其刑;本案犯行自系屬日起迄今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也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合議庭認爲樓認罪後又翻供,判他12年徒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

檢察官雖認爲樓文卿交付給劉其儒的空軍內部文書包括經覈定爲機密的文件,因而另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2項「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嫌,但更三審依權責機關相關函文得知,起訴書所指經覈定爲機密的文件,並非編列在樓所交付文件章節中,而是單獨存放在管制單位內具保險鎖的公文保密櫃內,且僅能在特定地點進行借閱,顯見該機密文件不屬樓文卿職務上應保管的文件,也無證據可證明樓曾借閱。基於「罪疑唯利被告原則」,更三審不認爲樓成立此罪。

葛季賢、樓文卿在高院前審、更一審時都無罪,最高法院兩度撤銷、發回,更二審依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判樓17年徒刑。

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中校教官樓文卿,遭控服役期間被大陸解放軍上尉鎮小江吸收,蒐集我戰機操演等資訊,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今仍依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判樓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沒收4千元美金與5萬元臺幣。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