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女爲偷和男友約會「翻窗墜亡」 家屬怒告物業求償百萬
▲少女爲了偷偷出門約會,翻窗時不慎墜亡。(示意圖/unsplash)
記者廖翊慈/綜合報導
河南濮陽發生一起未成年少女墜樓身亡案件。15歲女生張某爲與男友約會,從家中臥室窗戶翻出時不慎墜落身亡。事後,張某父母將其男友丁某及社區物業公司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30餘萬元(人民幣,下同,約臺幣136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兩被告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據《紅星新聞》報導,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指出,張某的意外墜樓事件,與被告丁某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丁某亦無過錯;社區物業公司在本案中亦未構成管理過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載明,張某父母主張,經公安機關調查,丁某透過「探探」App與張某認識並發展爲男女朋友關係,雙方曾同居生活。交往期間,丁某多次引導張某透過消防走廊進出其父母住處,並誘導張某從臥室窗戶翻越至消防走廊外出。案發當晚,張某與丁某約會時,再次從臥室窗戶翻出,在進入消防走廊過程中不慎墜樓。
▲一審法庭駁回少女父母的訴求。(示意圖/CFP)
張某父母並指出,案發時丁某曾進入社區,搭乘電梯前往消防走廊查看情況,卻未對張某進行施救,應對事故承擔責任。此外,他們認爲,社區物業公司未依物業服務合約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未設置警示標誌或防護設施,對事故發生具有重大管理過失。
不過,濮陽縣公安局城南新區派出所調查認定,張某墜樓死亡不屬於他殺,也非刑事案件,爲意外墜樓身亡。
社區物業公司則辯稱,涉案房屋及消防連廊的設計、施工均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物業方不存在管理缺失。物業公司並指出,張某年滿15歲,已參加工作,對自身安全應具備基本注意義務,其父母作爲監護人,亦未對其行爲加以有效監護,未及時制止其高風險行爲,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張某墜樓事件確實令其父母承受巨大悲痛,法院對此表示理解,但民事責任的認定須以法律規定爲依據,不能因同情而突破責任邊界。綜合全案證據,無法認定丁某或社區物業公司對張某的墜樓行爲存在過錯,亦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張某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