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萬人涉詐淪告誡戶 99%難翻案

若受《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5年內金融權益管制,包括每天ATM轉帳、提領限1萬。(本報資料照片)

1分鐘看懂洗錢防制法「告誡書」

爲防堵詐欺人頭帳戶,《洗錢防制法》告誡新制自民國112年6月施行約3年,截至本月初,警方開出約12.4萬份告誡書。然而,受處分人訴願成功撤銷的比例僅約1%。學者示警,這反映政府打詐極限施壓,寧可錯殺,也不錯放,雖是對付龐大詐欺產業鏈的「必要之惡」,仍要注意比例原則。

111年發生「臺版柬埔寨」囚禁凌虐人頭帳戶致死案,當時1個可控制半年的人頭帳戶最高喊價30萬,爲防堵賣帳戶、幫助詐欺洗錢的歪風,隔年6月,洗防法新增人頭帳戶罪,收集、提供都有刑責。

其中第22條的「告誡處分」,以「先行政、後司法」概念,讓沒期約對價、單純提供3個帳戶以下者,第1次先書面告誡,在5年內受嚴格金融管控,不論轉帳、提領或開立新戶都受限,且擴及虛擬帳戶與第三方支付。5年內再犯,處3年以下徒刑、最高罰100萬。

刑事局統計至4月6日止,全臺開出12萬4078件告誡書,接獲訴願而撤銷有1225件。換句話說,一旦被告誡,雖有救濟管道,但翻案難度很高,就算打行政訴訟,法官幾乎都支持警方,少有翻盤。

打詐官警指出,詐欺被害人報案後,先有「警示帳戶」,警方再通知做筆錄進行書面告誡,若有賣帳戶等情節再函送法辦。新制初期,確實不少「冤案」被撤銷,但法務部持續更新認定標準給警方,整體「錯殺」率不到百分之一。

不過,犯罪學者、高科大兼任講師範振家表示,低撤銷率未必代表制度精準,反而可能是人民在高強度金融限制前,根本沒足夠可行、可負擔的救濟途徑。

他說,愈來愈多不起訴的告誡戶提告抗罰,行政訴訟涌入法院,讓許多律師主打可協助訴願、打官司,但人頭帳戶本就多弱勢,沒多少人能負擔律師費,最終可能只有白領脫罪,原本的立法美意,卻因貧富差距而不公。

他感嘆,這或許是打詐的必要之惡,但提供帳戶的「過失」,有無喪失諸多金融權益的必要,值得深思;除完善救濟管道,也呼籲注意比例原則。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助理教授林書立則說,當年因人頭帳戶癱瘓司法且民團主張無罪推定,法務部修法讓警方先行政裁罰告誡,但金管會公佈目前仍有14萬多警示帳戶,詐欺人頭帳戶依舊氾濫,行政罰無法取代刑事罰。